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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

  (三)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关于下达我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的通知》(桂财教〔2002〕56号)认真贯彻执行。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县级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拨付公用经费,对实行“一费制”的贫困县,其公用经费缺口县财政要予以补足。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步提高。各县(市)一律停止执行中小学收费上调行政调剂资金的做法,同时,要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一)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自治区下发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教学编制的基本需求。加强编制管理,必须坚决清理并归还被非教育单位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所在学校脱离关系。建立年度编制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编制制度。
  (二)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自治区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聘教师的学历层次。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城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少数民族地区任教。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各县(市)、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指导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教师资格定期考核考试制度,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三)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农村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校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称,一般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四)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努力改善农村地区尤其是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教师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稳定教师队伍。通过教师职务聘任促进城镇教师到农村缺编学校任教,促进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适当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七、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农村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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