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安置工作
做好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置工作力度。要结合我市实际,采取“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不断改革和拓宽安置工作渠道,确保2003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完成。
(一)按照《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二)加大政府调控力度,实行社会均衡负担的安置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桂政发〔2003〕62号文件精神,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桂中直、区直单位应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城镇户口退出现役士兵。驻梧中直、区单位接收安置任务,由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下达接收退出现役士兵安置任务指标数。
(三)实行城镇退出现役士兵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安置。在双向选择时,凡属机关、事业单位的,该单位必须有编制指标,经用人单位与城镇退出现役士兵双方同意后,再由安置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加大宣传力度,推进城镇退出现役士兵自谋职业。随着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原来由政府单一指令性安置退出现役士兵渠道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要求自谋职业的比例不低于30%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今年安置城镇退出现役士兵的工作要全面推行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对符合政策在城镇分配工作但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由市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补助标准按照《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通知》(梧政发〔2003〕7号)规定执行。
(五)做好返回农村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返回农村的退出现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我市与广东邻近的优势,积极与广东劳务市场联系,提供就业信息等服务,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出现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