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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2004年度全市财税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纳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

  (四)评选纳税先进单位,由企业根据评选条件撰写先进事迹材料和填写呈报审批表。属市直企业的,将事迹材料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签署意见;属各县(市)、区企业的,由县(市)、区根据分配的名额提出推荐名单。
  (五)评选纳税先进个人,由个人或主管部门会同财税征管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填写呈报审批表。属市直企业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签署意见;属城区的,由单位和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签署意见(个体户由个体协会签署意见)后,城区政府根据名额提出推荐名单。属县(市)的,由单位、国税局、地税局签署意见后,县(市)政府根据名额提出推荐名单。
  凡参加评选2004年度财税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纳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材料(名单)按评选要求签署意见后,一并在1月20日前送市财政局复核,最后由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评选工作由市财政局具体负责,联系电话:3823883。

  附件:1.2004年度梧州市财税工作先进单位(集体)、纳税先进单位呈报审批表
  2.2004年度梧州市财税先进工作者、纳税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2OO4年度梧州市财税工作
  先进单位(集体)纳税先进单位呈报审批表

  呈报单位:                           年  月  日

先 进 事 迹

 



  注:此表可复制

单 位

意 见

税 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县(市)、

区政府

意 见

市政府

审 批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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