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2004年度全市财税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纳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
(梧政发[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2004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为实现经济发展“三突破”目标的决策和部署,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开放带动和项目带动两大战略,加大培植财源力度,积极拓展财源。经过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纳税义务人的共同努力,财税工作取得了优异成绩,2004年全市财政收入完成17.64亿元,比上年增加3.38亿元,同比增长23.7%。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争取2005年度全市财税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经市委同意,决定对2004年度全市财税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纳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为做好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财税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及其他财税工作突出单位。
(二)财税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
市财政局的科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所属科室及各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及乡(镇)财政所,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及乡(镇)税务所。
(三)财税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
全市财税部门及主管部门的征管人员。
(四)纳税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
税收缴入我市(含县、市、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
(五)纳税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
税收缴入我市(含县、市、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的法人代表以及个体户。
二、评选条件
(一)财税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严格执行税收法规,不越权减免税收,依法组织税收入库,工作人员没有违法乱纪行为。
2.完成任务好。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财政收入(不含基金收入)任务。
(二)财税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组织财税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团结协作,不怕艰苦,工作人员没有违法乱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