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全区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纳入“金保工程”建设范围,统一软件,统一工作流程,为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提供优质、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
九、相关制度衔接
按照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开展了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县(市、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周密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各地(市)、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做好本地区的新农保试点工作。
十一、实施步骤
为使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我区实际,新农保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09年9月至2009年11月)精心组织,制定实施办法。
1.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按照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积极主动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制定试点实施办法,安排部署试点工作。
2.成立机构,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协调我区新农保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我区实施新农保制度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新农保政策和相关办法,组织协调并指导试点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