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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要引导中青年农牧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二)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三)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待遇调整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自治区将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管理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按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

  八、经办服务管理

  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完善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行政、经办机构。自治区级设农保处,地(市)级设农保科,县(市、区)级明确农保职责及经办人员,乡(镇)级确定社保专职人员,村设专(兼)职协理员。同时根据需要适时成立新农保经办机构或在现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充实经办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新农保工作,做到政事分开,相互监督,以确保我区新农保工作的顺利推行。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认真记录农村参保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为每一个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对农村居民的参保应做到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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