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方式,加强立项、评估和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公开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全程管理制度、重大专项监理制度、科技投入跟踪问效制度、科技项目评审评估办法,建立科学的科技评价制度,建立科技信用制度等,实行科技成果定期发布制度。
(二)加大投入,支持创新。
确保各级政府科技投入按法定比例增长。政府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政府引导性科技计划、政府各类科技基金及重点支持项目的拨款、贷款贴息、补助等,充分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种子金”作用和放大器作用。市本级政府科技开发经费的使用要进一步突出重点,70%将投入重大科技专项。
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一般性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要占销售收入额的1%以上,科技型企业要达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5%以上。
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引导全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和多层次科技投资,形成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信贷与风险投资为支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三)突出主题,强化创新。
突出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要坚持把建立技术创新机制,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作为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通过市场和政府的资源配置,推动企业成为研究开发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重视、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要在政策、资金、服务和环境等方面采取措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壮大提供沃土。
突出科技中介机构在科技创新体系服务主体作用。要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拓展服务领域,加强合作与互动,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驱动,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快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进程。
(四)依靠人才,引领创新。
推进我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学术带头人为核心,形成一批“人才小高地”,造就一批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群体。在深化改革中建立起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人才机制,建立以培养和稳定优秀人才作为重要指标的科技绩效评价机制。全面推行技术入股和科技人员持股经营制度,积极探索股权、期权等产权激励制度,保证知识资本持有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提供制度保证。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人才政策,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对高层次人才要采取“不求所在、但求所用、允许流动”的灵活政策,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小高地”。
(五)营造环境,激励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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