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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市农机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二)负责全市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检测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勘查、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参与拖拉机等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梧州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商业保险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教育,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三)协调、协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高危行业事故灾害保险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重视开展高危行业事故灾害保险业务,及时开展高危行业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理赔工作。
  第四十三条 市邮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系统安全大检查,指导、督促全市各邮政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规范的邮件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邮件的安全检查责任,严防危险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的邮件进入邮政通信渠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安全的相关案件。
  第四十四条 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二)指导全市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市性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袭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指导有关单位委托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负责全市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探空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负责探空气球施放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
  (四)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依法负责或参加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梧州海事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和现实状况,提出改善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督促实施。
  (二)依法履行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和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水上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查处非法载客、违章超载、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船舶运输以及船舶污染水域违法行为。
  (三)组织实施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制定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工作任务,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排查、整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查处“三无”违法运输船舶,整顿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四)依法负责全市船舶登记和船员适任资格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五)配合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渡口设置的审批工作,负责渡口船舶登记和渡口船舶船员的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六)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布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信息;组织编制全市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协调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的搜救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调查处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七)承担梧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梧州公路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公路养护生产、路网工程、机务渡口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本系统单位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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