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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全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制售药品的窝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
  (二)依法履行全市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三)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
  (二)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点景区、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和做好惊险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督促有关单位搞好群体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粮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组织全市粮油系统及下辖单位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参与全市粮食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水产畜牧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水产畜牧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辖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养殖业的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保证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
  (三)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检验、注册登记以及渔船、船员证书年审工作;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渔业船舶登记证、渔船检验合格证、渔船出航证、渔船船用产品证、渔船船员证以及涉外渔工专业训练合格证等证书的核发工作。
  (四)指导和督促渔业管理责任单位、各渔业企业和渔民做好渔船停泊渔港期间的防火工作,严防火灾和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水产畜牧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五)履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水产野生动物伤人的安全防范工作。
  (六)负责编制渔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渔民作业期间突发灾害的海上搜救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调查处理渔业、畜牧业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十九条 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状况,制定适合本系统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对策和措施,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指导、督促全市所属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所属企业的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市供销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供销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全市供销合作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本系统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或参与本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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