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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四)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组织或指导、协调全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协调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全市各类伤亡事故,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十条 市环保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或参与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
  (二)负责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并指导污染现场的清理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
  (三)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履行全市“三废”排放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五)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及时部署并安排落实。
  (二)开辟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设立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先进典型,引导人民群众增强安全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
  (三)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宣传计划,安排一定数量和不同形式有关安全生产题材的宣传节目,确保安全生产宣传力度。
  (四)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不重视安全、漠视生命的行为以及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曝光。
  (五)参加每年6月份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
  第三十二条 市工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和注册登记的前置程序,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作为整顿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
  (三)负责取缔全市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履行全市职责范围内各类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市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全市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森林防火和沼气加工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三)组织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四)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市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扑救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市森林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第三十四条 市质监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设备和仪器计量管理职责;负责汽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的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拼装车辆和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拼装车辆、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计量工作。
  (二)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和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参加全市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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