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核或验收;负责核发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安全许可证工作;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参与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四)负责全市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协助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和遏制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提出职业病的预防、救助的措施和对策。
(五)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六)编制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各县(市)、区卫生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 市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本系统单位强化安全防范工作。
(二)负责对市政工程施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对市政公共设施的设计、施工实行审查和验收备案。
(三)组织本系统的安全检查,对市政公共设施(道路、桥梁、排水、排涝、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做好维护、更新和改造。
(四)负责全市城市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系统内单位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督促检查各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依照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二)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
(三)参与监管单位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市编委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
(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法制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查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九条 市安监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对策和措施建议;制定全市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筹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市安委会工作会议,并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贯彻执行会议决定、决议或会议部署的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范围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工作,负责对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二)依法对矿山、烟花爆竹生产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相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协助自治区安监局履行全区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矿山、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