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参与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市建规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纳入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以及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三)履行全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对建设领域企事业单位申报资质时安全条件的审查,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四)参与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五)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第十九条 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安全条件、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把关、营运驾驶员等人员的从业资格把关,搞好车站(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履行全市水路运输、港口、码头经营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履行全市公路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公路、港口、码头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公路安全隐患,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道路、水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行为。
(四)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或审核上报工作。
(五)组织或参加道路、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水利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大坝、水库、江堤、河堤、湖泊、水渠以及农村山塘的安全监控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做好决堤、垮坝事故防范工作。
(二)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
(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灾害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加水利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种植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市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农药残留物的监管和参与农业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商业贸易服务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商业贸易服务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消防、安监等部门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以及存在火灾危险的商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完善安全设施,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二)督促、指导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条款有关出口企业劳工条件的要求,指导出口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公约,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保证出口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贸组织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餐饮业、学校食堂等消费环节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饭店、酒家、食堂、食品店等向公众出售食品的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卫生标准的食品,及时采取防扩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