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安全生产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
(二)参加市人民政府组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指导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范围内各类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质恶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我市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必需的经费,以及全市性安全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相关奖励等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根据市政府同意列入预算的项目,按照项目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贴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我市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市人事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级、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制度。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责、权、利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三)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四)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负责所属的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指导、督促全市地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地质灾害进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