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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础建设项目计划,把全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对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把安全设施的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八条 市经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市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督促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组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参加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或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五)参加全市工业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市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查处学校安全管理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负责我市本级管理的各类初中、高中、大中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组织或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正常教学活动且已采取好防护措施的除外),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四)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安全知识和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指导下属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方面的研究与开发,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依法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履行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及烟花爆竹原料购买凭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作,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市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跨地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储存、邮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五)履行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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