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建规委和市政管理局部分职能调整的通知
(梧政发[2005]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相关规定,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对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这一行政许可项目的行政实施主体进行了重新审定。同意市建规委和市政管理局部分职能作如下调整:
一、在《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1〕110号)核定的市建规委主要职责中,核减其“依法核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职能。
二、在《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政发〔2001〕111号)核定的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能中,增加“依法核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