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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经批准的可展期2年,但最长不超过4年。设置权期限已满的,其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应重新进行拍卖、招标。原设置权人在同等中标条件下享有优先获得设置权。
  第三十一条 户外商业广告在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权人限期拆除; 因拆除造成的损失,由拆除方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期满后,设置权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第二节 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建筑物顶部、外墙、平台、雨篷等地方设置的非建筑物名称的大型招牌及标志物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设置者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第三十四条 在临街相连店铺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置者应当按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要求的规格和设计方案进行制作设置。
  第三十五条 户外招牌广告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户外招牌广告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户外招牌广告出现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设置者应当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
  第三十六条 单位迁移或歇业时,应当在办理变更住所或注销登记的同时安排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户外招牌广告。
  第三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招牌广告的,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户外广告设置者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的广告经营单位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及建设与规划、工商、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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