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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正常维护,保证牢固安全;户外广告字体残缺,画面污损,光亮显示设施损坏等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新;应对防台风、渡汛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设置者不得乱凿乱拆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需张贴广告,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等公共设施乱张贴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一节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八条 利用城市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其设置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投标人、竞买人不足3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
  第十九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委托具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以招标方式出让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价格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以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受让人。
  第二十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通过拍卖、投标、协议方式取得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媒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设置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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