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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的通知
(梧政发[200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更有效地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西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从今年10月份起,我市将正式开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警信号由气象部门按照《广西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发布职责和工作流程发布。各级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预警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研究和预警信号制作,努力提高预警信号发布的质量。
  二、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霜冻、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11类,预警信号名称、图标和含义按《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图标、含义及防御指南》(见附件)执行。
  三、预警信号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牌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具体办法由气象部门会同当地电视、广播、电信部门及电子显示牌管理单位研究落实。
  四、为确保预警信号的及时性,各级广播、电视、电信部门及电子显示牌管理单位在收到气象部门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单位、个人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防御,避免或尽可能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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