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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个人缴费。目前,新农保个人年缴费标准从100元起步,设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多缴多得。今后,自治区将根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当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参保人补贴所需资金,自治区财政将给予补助。其中,试点县(市)属贫困县、边境县的,自治区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试点县(市)不属于贫困县、边境县的,自治区给予6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试点县(市)负担。试点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可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账户
  试点县(市)应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试点县(市)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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