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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的通知

  5.工程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6.移民安置规划基准年前三年,移民及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及涉淹乡(镇)农村社会经济情况年鉴情况;
  7.移民区及移民安置区县级、乡(镇)或村土地开发与整理成果(集中安置需提交土地开发与整理的全部项目成果,分散安置需提交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及主要措施);
  8.淹没涉及的专业项目复(改)建规划方案和主管部门对复(改)建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
  9.城镇及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与规划同阶段深度的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勘察成果报告、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及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11.防护工程方案设计阶段的地质勘察和水文调查成果报告;
  12.设计基准年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各类人工工资、交通运输、能源、主要建筑材料等基础价格资料;当地建设部门对安置点内的典型户型的方案设计图和预算造价;
  13.自治区文物部门对工程建设淹没区内文物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14.移民及移民安置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居民低保实施细则;
  15.淹没区设计基准年低保和五保户人数花名册;
  16.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共同拟定的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措施和社会适应性调整措施;
  17.主体工程特性表;
  18.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及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19.地(州、市)行署(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总体方案的批复和《大纲》的初审意见。
  (二)受理。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在收到申请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查报告5个工作日内,认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送审的上述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书面通知并要求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申报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要求补充、完善后报送完整送审件一式15份。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受理报送件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审核,审核通过后一周之内下达批复。
  (三)审核。自治区移民管理局组织成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小组召开会议评审,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通过、原则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予以批复。
  (四)批准。审核通过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依据审查意见向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申报单位下达批复意见,同时抄送项目核准部门;审核原则通过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需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申报单位应按审核意见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完善后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定本)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下达批复并抄送项目核准部门;审核不予通过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将及时向申报单位下达不予通过决定书,说明不予通过理由,并抄送项目核准部门。

第四章 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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