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梧政发[2005]71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
我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梧政发[2005]18号)贯彻实施一年来,对于促进我市市区各级政府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理顺市区两级财政分配关系,加强财税管理,强化财源建设,防止税源流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不科学、不规范的地方。比如,企业税收属地划分不清晰、共享税收分库比例划分不合理的问题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在管理上尚未真正做到职责明确;在分配上尚未真正体现公正合理。为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财政关系,现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按属地划分税收归属的问题
(一)对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相一致的企业,其税收一律按注册地认定缴纳;对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相一致的企业,其税收一律按生产(经营)地认定缴交;对税务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相一致的企业,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经变更后,已与生产(经营)地相一致的(建筑、房地产企业除外),其税收则按企业生产(经营)地认定缴纳。
(二)在坚持按属地纳税的原则下,对纳税企业在市区范围内异地成立销售经营部(营销公司)或连锁经营的企业,其税收一律按企业属地认定缴纳;对以生产经营分离、独立经济核算,并在市区内异地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其销售经营部、营销公司、连锁店),则按其法人注册地认定缴纳(包括企业所得税);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完税条件、不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其销售经营部、营销公司、连锁店),其税收按企业总部所在地认定缴纳。
(三)对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认定。凡已重新划定为市级固定企业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其税收全部缴入市级金库;凡属市区两级共享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所得税一律按企业注册地认定缴纳,其建筑税、房产销售税按项目所在地认定缴纳,但企业应到项目所在地城区税务部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按外来企业性质在项目属地认定缴纳税款。
二、关于市区两级共享企业税收分享比例的问题
鉴于在市区财政管理新体制试运行过程中,市已将原下放各城区的33家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企业收回作为市级固定收入企业的原因,并在认真研究、充分计算的基础上,将市区两级共享企业税收收入分享比例由原来的45∶55调整为40∶60(市级40%,城区60%)。具体调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