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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一)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制定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撤销;
  (二)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变更、责令履行的;
  (三)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的;
  (四)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六)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第四十条 法制部门应指定不少于两人对决定受理的过错追究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查阅相关的案卷、资料,调查当事人及证人,收集必要的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进行责任确认,并向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提出追究或者不予追究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根据法制部门确认的意见,认为需要追究的,作出处理决定,由法制部门制作《行政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书》;认为不需追究的撤销案件。

  对需要追究当事人政纪处分的案件,交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需要追究当事人政纪处分的案件,监察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后,由监察部门制作《行政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书》,并送达行政过错责任人。

  《行政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事实、案件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决定、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时间等。

  《行政过错责任处理决定书》应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作出。

  第四十三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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