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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武工商法〔2004〕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加强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和《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行政和经济责任追究。

  第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管辖与机构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一般由行政过错责任人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

  第七条 下列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追究:

  (一)分局行政领导和正、副处级工作人员;

  (二)市工商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认为应当追究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法制、监察、人事、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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