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并获得当年财政贴息或财政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与省信息产业厅签订《湖北省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一式五份)及相关文件。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循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帐核算、专人负责。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严禁随意变更和调整实施计划。年度终了应及时向省信息产业厅书面报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
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定期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完成后,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应及时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项目责任书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凡涉及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凡违法违纪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信息化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跟踪问效机制。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报表,省财政厅会同省信息产业厅进行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价,考评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安排该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因经营不善或者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等情况而影响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的,省财政厅将立即终止资金拨付并采取措施收回项目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