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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㈡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纪录,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最近两年的经济效益良好,并具有良好的银行信誉;
  ㈢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其主要领导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技术创新意识;
  ㈣符合国家和省信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技术发展方向和软件产业化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工艺技术先进、创汇能力强、带动效应大,有较好的预期经济效益;
  ㈤通过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产品及技术成果鉴定或省级软件产品认定,在技术水平上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地位。

第四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年度产业发展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在确定年度项目预算安排原则和重点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范围和要求,各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含经费支出概算)及相关材料报送省信息产业厅。
  项目申报单位隶属地方的,应将项目申报资料送所在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送省信息产业厅。

  第十三条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组织由技术和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论证和评审。对于经评审确定的项目,统一纳入“湖北省信息产业项目库”,并按照“轻重缓急”,在商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后,联合编制并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及预算安排。
  对于进入湖北省信息产业项目库但当年不能安排的项目,可考虑在下年度滚动实施。

  第十四条 为鼓励项目企业做大做强,申报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为银行贷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安排财政贴息资金预算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为启动和引导我省专项资金所涉及产业的发展,对具有明显优势和经济效益的重点或重大项目,采取适当财政补助。安排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年度列入省信息产业厅部门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和国库集中支付。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确定的项目预算,将项目资金按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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