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㈠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
㈢确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
㈢核批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和办理资金拨付;
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㈠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年度产业发展重点,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论证和评审;
㈢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㈢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及预算安排;
㈣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对实施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
㈤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㈠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报项目可行性报告、经费支出概算及相关材料;
㈡负责项目实施及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签定的项目责任书,提交项目实施成果或相关资料;
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专项资金以电子信息产品、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研发和生产、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等企事业单位为重点支持对象。具体为:
㈠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中对信息产业发展有关键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
㈢国家电子发展基金支持的项目和国家、省重大产业化项目;
㈢重大信息化项目及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㈣重大新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特色软件产品研发和应用项目;
㈥重大电子信息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新技术的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
㈦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第十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且企业产权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