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建发[2004]3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信息产业局(办):
为加快我省信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推进全省信息化进程,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湖北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旨在充分发挥政府在信息产业发展中的政策引导和扶持作用,并以支持项目的形式,进一步争取国家、地方、企业、金融机构对信息产业的多渠道投入,从而逐步形成加快我省信息产业发展的合力。
为科学、合理使用湖北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提高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北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信息产业厅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湖北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信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推进全省信息化进程,充分发挥政府在信息产业发展中的政策引导和扶持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省政府关于设立湖北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政府用于支持全省信息产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旨在充分发挥政府在信息产业发展中的宏观导向和推动作用。并以支持项目的形式,进一步争取国家、地方、企业、金融机构对产业的投入,引导和扶持信息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分为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形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履行项目申报、论证、立项和评审程序,并可引入竞争机制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持“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直达项目、滚动发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