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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规范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保险经纪、公估机构

  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保险公估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将申请换发许可证的材料报辽宁保监局进行审查。保险经纪机构按《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保险公估机构按《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5]65号)的有关规定提交材料。未按规定日期申请换发的,辽宁保监局将不再受理其换发申请。辽宁保监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并报告中国保监会,由中国保监会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批准换发许可证的,由机构负责人持公司介绍信到中国保监会换领新的许可证。

  五、注销许可证流程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三和四十四条、《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七和四十八条、《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应当注销许可证情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或辽宁保监局提交清算报告,交回许可证原件。中国保监会及辽宁保监局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解散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申请解散应向中国保监会或辽宁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应说明公司目前没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2、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

  3、清算方案;

  4、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撤销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申请撤销,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辽宁保监局,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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