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险业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0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规范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保监办发[2006]60号)
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为加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许可证管理,进一步规范许可证管理流程,根据《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中介[2005]619号)和《
关于规范保险经纪、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期满换发流程的通知》(保监厅发〔2006〕48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管理权限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许可证包括《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及《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其中,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法人许可证由中国保监会负责核发,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及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由辽宁保监局负责核发。
二、事项变更证流程
许可证事项变更主要包括名称、地址、注册资本、组织形式、高管人员(包括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负责人)变更。许可证事项变更不影响许可证原有效期。
(一)名称、营业地址变更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发生名称、营业地址变更事项时,应在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或辽宁保监局,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或营业地址的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