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要热心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在业内富有一定威望;
(二)会长必须在保险业工作3年以上,担任当地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
(三)副会长必须在保险业工作2年以上,担任当地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
(四)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可再续任一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理事会成员履行理事会职责;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组织研究行业发展规划、解决当地保险市场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五)领导秘书处工作;
(六)决定聘用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
(七)签发行业协会重要文件;
(八)审批协会重要财务收支事项;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二)受会长的委托,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参与研究本地区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受会长的委托,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第三节 秘书处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协助理事会履行工作职责的日常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理事会拟定和实施协会工作规划、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
(二)协助理事会协调管理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
(三)代表行业协会接受民政部门的登记管理;
(四)代表行业协会接受辽宁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委托事项;
(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其人选可以由辽宁保监局提名;也可以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3届,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公正廉洁,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协会工作;
(三)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5年以上,3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较高的威信;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
(五)秘书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可再续任一届。
第三十七条 对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可对其予以免职或撤换;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理事会应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改选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