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遗失或因损坏影响使用,持证人可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申请补发,并提交登报遗失声明或被毁损的证书原件。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到期、失效和毁损《资格证书》的收回、登记和保管工作。报经辽宁保监局核准后,负责销毁收回的《资格证书》。辽宁保监局负责监销工作。
第十五条 领取、补发和换发《资格证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
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在展业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销售保险产品。农村保险营销员只可为一家寿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农村保险营销员可代理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范围: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外的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产品;
农村保险营销员可代理销售的财产保险产品范围:家财险、机动车辆保险、货运险、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短期健康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第十七条 各保险机构要加强农村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行为管理,展业过程中应“持证展业、挂牌服务”。
第十八条 各保险机构要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农村保险营销员的日常管理。严厉杜绝误导欺诈、跨区域展业、超代理业务权限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保险市场秩序。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认真处理涉及农村保险营销员的信访投诉问题。对跨区域、超越代理权限开展业务的农村保险营销员,报经辽宁保监局核准后,取消其保险从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各保险机构负责农村保险营销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农村保险营销员上岗后接受保险知识培训的时间,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得少于8小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保险机构应建立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将本机构的农村保险营销员纳入《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在每季后10日内以EXCEL电子表格与纸质报表形式向辽宁保监局报送本机构(本地区)《农村保险营销员综合情况统计表》。(报表格式见附件3、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