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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统计工作人员具有相对稳定性。工作变动时,认真办清交接手续,做好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确保统计工作不断、资料不乱(4分)。

  (三)制定了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并报辽宁保监局备案(3分)。

  (四)加强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2分)。

  (五)其他在统计制度执行方面所做的工作(2分)。

  统计信息报送考核标准(65分)

  (一)保险机构根据辽宁保监局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统计信息。(10分)

  (二)不同报表或系统中相关统计数据衔接,同时口径与中国保监会要求一致。(20分)

  (三)分析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翔实、分析透彻、文字精练,符合《辽宁省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分析指引》,要求能够为保险监管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20分)。

  (四)对报送的各种数据或资料存在的错误能够认真解释并及时更正。(10分)

  (五)其他在统计信息方面所做的工作(5分)。

  统计调查分析考核标准(20分)

  (一)根据辽宁保监局的部署认真开展统计调查(10分)。

  (二)认真配合辽宁保监局在各保险机构开展的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工作(10分)。

  第五条 辽宁保监局负责根据上述考评标准对各保险机构的保险统计工作进行考评。考评采取加分制,即达到考评标准得满分,未达到不得分,各项目得分累加为总分。

  第六条 辽宁保监局建立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对保险机构迟报统计信息、修改报送统计信息的次数以及统计信息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条 辽宁保监局年终将对照考评标准和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的按季通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第八条 对于综合考评结果,辽宁保监局将在辖内通报、抄报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评分名列前茅的单位,辽宁保监局将进行表彰。

  (二)将考评结果作为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情况的一项内容,对考评不合格(即总评分低于70分)的机构,辽宁保监局将对其在分支机构设立、新产品备案等方面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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