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保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略)
2.辽宁省保险统计工作考评办法
3.辽宁省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分析指引
4.保险公司保险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部门及保险统计联系人名单表(略)
附件2
辽宁省保险统计工作考评办法
为了加强对辽宁省保险机构统计工作的管理,根据《
保险法》、《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保险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辽宁保监局负责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的保险统计工作进行考评。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第三条 考评内容是各保险机构依法完成各项保险统计工作的情况。具体包括统计制度建设、统计信息报送和统计调查。
统计制度建设方面主要考核各保险机构执行国家和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相关统计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统计制度的执行、统计岗位的设立、统计人员的配备以及落实《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情况。
统计信息报送方面主要考核各保险机构统计信息的报送情况。包括向中国保监会或辽宁保监局报送各种统计数据、经营情况分析以及其他统计资料的情况。
统计调查方面主要考核各保险机构统计调查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各保险机构根据辽宁保监局部署在保险机构内部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的情况。
第四条 考评标准
统计制度建设考评标准(15分)
(一)公司领导重视统计工作,设立或指定了统计工作职能部门,指定保险统计负责人、联系人和经办人。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变更及时报备(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