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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统计信息的;

  (二)上报统计数据出现错误或出现误导性陈述累计三次以上,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统计制度不健全造成统计信息失真的;

  (四)统计分析报告未达到《辽宁省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分析内容指引》要求二次(含二次)以上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报告统计人员及统计联系部门变更情况的。

  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辽宁保监局将视情节轻重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辽宁保监局将根据《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撤换,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统计信息有重大遗漏的;

  (二)统计信息出现严重错误,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统计信息有误导性陈述,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统计信息的;

  (五)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内容按照《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辽宁保监局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下列机构的保险统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保监会及辽宁保监局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保监会及辽宁保监局没有其他规定的,适用本细则:

  (一)保险中介机构;

  (二)保险集团公司;

  (三)保险控股公司;

  (四)政策性保险公司;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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