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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险机构报送的统计信息是指反映保险机构经营情况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包括反映财务和业务状况的统计数据、经营情况分析,以及中国保监会和辽宁保监局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保险机构报送统计信息的频度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辽宁保监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不定期报送统计信息。

  各省分公司在每月12日内向辽宁保监局报送经营情况分析,分析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翔实、分析透彻、文字精练,符合《辽宁省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分析内容指引》要求,能够为保险监管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

  第十条 各保险机构对本机构的全科目数据信息负责。不同报表或系统中相关统计数据应衔接,同时口径与中国保监会要求一致。

  第十一条 对出现如下情况的保险机构,辽宁保监局将对其进行质询。

  (一)统计数据出现异常未在分析报告中说明的;

  (二)统计分析报告对异常数据未做出合理解释的;

  (三)同一机构相关统计数据不衔接,出现相互矛盾的;

  (四)其它需要进行质询的问题。

  对出现如下情况的保险机构,辽宁保监局将责令保险机构进行订正并做出书面说明。

  (一)统计数据出现错误的;

  (二)统计分析报告不符合《辽宁省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分析内容指引》要求的;

  (三)统计口径与监管部门要求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 辽宁保监局将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统计调查。调查涉及的保险机构应认真配合辽宁保监局的统计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辽宁保监局建立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对保险机构迟报统计信息、修改报送统计信息的次数以及统计信息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十四条 辽宁保监局建立保险统计考评制度,年终对照考核标准和各季度通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对考评不合格的保险机构,辽宁保监局将对其在分支机构设立、新产品备案方面进行限制。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辽宁保监局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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