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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保监发[2005]36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中华联合、太平、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辽宁省保险统计管理制度,我局制定了《辽宁省保险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学习,抓好落实,严格按照《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保险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各项统计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应于在2005年6月16日之前将《保险公司保险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部门及保险统计联系人名单表》以书面形式报送辽宁保监局。

  三、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和分析指引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按月向辽宁保监局报送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联系人:赵晨孙昕

  电子信箱:chen­­­­­_zhao@circ.gov.cn

  xin_sun@circ.gov.cn

  联系电话:024-2259694522596953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六月九日

辽宁省保险统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保险统计管理,全面反映保险业发展状况,确保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根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辽宁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有关保险统计工作,管理辖区内保险行业统计信息。

  第三条 辽宁保监局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保险机构统计信息进行采集、审核、汇总、分析、公布,开展统计预测,为实施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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