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季度后10日内,将上一季度市场监督工作情况以信函方式报辽宁保监局;
(二)涉及重大问题,可视情况,不定期地以信函、电话的方式或直接到辽宁保监局予以反映;
(三)及时填报辽宁保监局下发的监督员征询和调查问卷;
(四)参加辽宁保监局召集的监督员座谈会,集中反映有关问题。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辽宁保监局对监督员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管理:
(一)每半年召开(或视需要临时召开)各地市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监督员反映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并将已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反馈;
(二)适时对监督员进行保险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培训;
(三)建立监督员档案,记录和汇总监督员反映的问题;
(四)针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予以解决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予以反馈;
(五)对监督员及相关单位的市场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协助辽宁保监局对本地区监管员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一)每半年组织当地监督员召开一次本地区监督员座谈会;
(二)负责对辽宁保监局转办监督员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采取自律措施;
(三)辽宁保监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辽宁保监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监督员反映的情况,汇总反映的问题,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五条 辽宁保监局派工作人员参加各地市监督员座谈会,收集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征求监督员对保险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明确监督工作重点,提出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辽宁保监局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线索予以保密,切实保护监督员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辽宁保监局对监督员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将监督员反映的重大违规问题、提供的重要线索、提出的政策建议被采纳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监督员工作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