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辽宁保监局在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分别聘请1名监督员负责沈阳城区保险市场的监督工作;在各中心支公司分别聘请1名监督员负责本市城区保险市场的监督工作;在各郊县分支机构分别聘请1名监督员负责区域保险市场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辽宁保监局在驻沈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聘请3名监督员(代理、公估、经纪各一名),在其他设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地市聘请1名监督员,负责本辖区保险市场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负责推荐本单位的监督员(辽宁保监局指定部份专业中介机构推荐本单位监督员),并由各推荐单位将监督员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司印章(一式三份),报辽宁保监局。
第三章 监督员的职责
第九条 受辽宁保监局委托,监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密切关注和了解当地保险分支机构或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及时将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重大问题、风险隐患和有关意见及建议向辽宁保监局反映;
(三)参加保险市场监督员座谈会,集中反映有关问题、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相关培训,参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五)受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或辽宁保监局邀请,列席省、市保险行业的重要工作会议和活动;
(六)配合辽宁保监局整顿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等保险监管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分支机构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二)未经批准擅自迁址;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四)截留保费,编造假赔案,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五)进行违规退费、返佣、恶意挖角、借用行政权力强制投保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监督员通过以下方式向辽宁保监局反映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