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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市场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市场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保监发[2005]39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中华联合、太平、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保险分支机构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保险行业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全省保险事业的稳定、健康开展,我局结合全省保险市场实际,决定在辖区内建立保险市场监督员工作制度,制定了《辽宁省保险市场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

辽宁省保险市场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不含大连)保险分支机构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便于保险监管机关及时掌握各地区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建立保险行业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全省保险事业的稳定、健康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保监局”)从辖区内保险分支机构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保险市场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委托其对所在辖区保险市场进行监督,及时向辽宁保监局反映当地保险机构和保险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辽宁保监局负责统一指导和管理全省监督员工作;授权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督员的监督对象为所在辖区保险分支机构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监督员的聘任

  第五条 监督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原则性强,有责任心,愿意履行监督职责;

  (三)具有一定的保险业务素质,熟悉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和市场情况;

  (四)保险机构或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聘用的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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