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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与开业验收指引》的通知

  辽宁保监局受理开业申请后,将审核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现场验收

  在审核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辽宁保监局将向保险公司下发《现场验收通知书》,对申请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验收,主要是听取筹建负责人汇报筹建工作总体过程及完成情况;

  (2)审核验收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能否适应分支机构正常运转、开展保险业务的需要,重点了解对员工的培训情况;

  (3)通过模拟出单演示和模拟账务处理演示,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财务系统的应用流程和对接情况,以及配置的计算机设备能否满足开展保险业务、进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4)审核验收办公场所是否适合经营保险业务,是否具备有效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消防证明》等有关手续或证明;

  (5)审核验收上级公司对被验收机构高管人员和核保核赔、财务等重要岗位的授权授信制度,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是否能够满足保险分支机构开业后经营和管理的需要;

  (6)核实拟任高管人员学历、身份证明等有关情况,并与其进行谈话;

  (7)检查保险机构筹备期间是否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8)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统计与信息化网络架构,计算机机房的建设状况(具有独立业务系统的公司要提供地方消防部门出具的机房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行政批复

  辽宁保监局自受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验收情况,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5、许可证发放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核准开业后,分公司或申请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介绍信到辽宁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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