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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与开业验收指引》的通知

  2、受理申请

  辽宁保监局负责审核保险公司筹建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辽宁保监局将向申请机构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保险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保险公司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辽宁保监局将受理申请。

  辽宁保监局受理筹建申请后,将审核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行政批复

  辽宁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含营销服务部)在筹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含营销服务部)申请开业工作流程

  1、提出申请

  经辽宁保监局审核批准并已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筹建工作的分支机构(包括由保监会批准筹建的省分公司),向辽宁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证明(含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

  (5)拟建立的内控管理制度说明;

  (6)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情况说明(详见附件)。

  2、受理申请

  辽宁保监局负责审核保险公司筹建分支机构的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辽宁保监局将向申请机构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保险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保险公司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辽宁保监局将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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