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1)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覆盖率、自认定率、抽查率和培训率。
(2)持证项目占计量认证通过项目的比例。
(3)对新进监测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是否进行了岗前培训和考核。
(4)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分级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在用环境监测实验室主要分析仪器设备和自动监测仪器设备(水质、空气)的情况
(1)监测机构分析测试能力的考核检查。
(2)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考核检查。
(3)环境监测质量报告上报的及时性与完整性。
(4)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率和数据上报的及时性。
(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1)在用监测仪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的检查。
(2)在用监测仪器设备完好率、送检率和使用效率的检查。
(3)2005-2008年监测仪器采购资金投入情况的检查。
(4)新购仪器的开箱验收与建档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1)环境监测分析技术培训。
(2)环境应急监测培训。
(3)环境质量管理培训。
(4)水、气自动站运行技术培训。
三、检查方式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对武汉、鄂州、襄樊、黄石、宜昌、荆州6个地市进行检查;地市级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不少于1/3的县(区)进行检查。检查工作按照单位自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进行。
(一)单位自查:省、市、县级环保部门和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行动计划》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自查,填报相关材料(详见附表),并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
(二)现场检查:有关环保部门组成检查组,通过现场检查、查看档案记录以及盲样测试等方式,对下级环保部门和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1.成立检查组。省环境保护厅成立2个检查组,由科标处牵头,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有关人员参加的检查组。
2.检查组人员组成
第一组:省厅科标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有关市局及监测站2人。
第二组:省厅科标处1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人、有关市局及监测站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