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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诚信教育的通知[失效]


  (三)重点教育阶段(2006年7至9月)

  1、重点教育对象

  重点教育对象包括各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营销服务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核保核赔人员、法律顾问、财会人员、客户服务人员、培训人员和市场营销人员等;新开业的机构和新入行业的人员,要全部纳入重点教育范畴,且当年培训完毕;重点教育对象必须参加集中培训,并做好培训考勤记录,不得无故缺席。

  2 、教育形式

  重点教育阶段各类保险机构应采取培训班形式,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0课时。各保险机构可聘请当地较为权威的学术专家、学者等进行授课,也可邀请当地党政领导、社会知名人士和客户代表授课,同时开展相关调查研究,探索本单位加强诚信建设的有效途径,制定本单位诚信建设的改进提高措施。

  本阶段各类保险机构应大胆创新,以晨会夕会宣导、辩论会、演讲会等形式,充分利用标语、板报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手段,搞活教育形式,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吸引力。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各保险机构重点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协调,也可以整合行业资源,统一组织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参加有关的教育培训活动。

  辽宁保监局也将根据全省高管人员任职教育培训计划,把诚信教育作为一项重点内容纳入到整体计划中,加以实施。

  (四)深化效果阶段(2006年10月)

  2006年10月,中国保监会将组织协调有关机构和媒体,以基本教材为内容,在全行业开展知识竞赛。

  辽宁辖内也将组织各机构参加诚信知识竞赛。其中,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知识竞赛的承办组织工作;省保险学会负责竞赛试题的出题工作;各保险公司在本公司系统内选拔优秀选手的基础上,组队参加知识竞赛;省保险行业协会整合辖内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组成代表队参加竞赛。辽宁保监局将对知识竞赛给予指导并协调相关工作,对评选出的竞赛优秀单位和优秀个人给予表彰并在全行业通报。

  (五)总结提高阶段(2006年10月)

  各保险机构要在阶段性小结的基础上,对年度诚信教育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肯定成绩,查找问题,为今后继续开展教育和建立诚信建设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10月中旬,各单位要将年度教育情况总结以及开展诚信教育和加强诚信建设的阶段性规划及长效措施,报辽宁保监局。第四季度,各保险机构要结合年度总结,对本年度的理赔时效、投诉数量等,认真进行对比分析,并据此制定和完善下一年度诚信教育计划和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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