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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加强信息保密工作。辽宁保监局办公室将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对涉及商业秘密等的密级信息进行妥善保管和处理。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辽宁保监局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对保险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的信息工作实行量化考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不能完成信息报送数量任务、信息质量始终较差、报送信息不积极或迟报、漏报重要信息的单位督促其作出改进,并通报批评。对不称职的信息员及时更换。
  第二十二条 信息工作考核以信息数量和质量为依据,质量标准按照实际采用情况以积分确定,分别为:被辽宁保监局《辽宁保险监管简报》刊发,1条动态信息得2分,1条综合信息得5分;被中国保监会信息刊物刊发,1条动态信息得5分,1条综合信息得10分。同时被采用的信息分数累加。
  在《新华社内参》、《人民日报》、《金融时报》、《中国保险报》、《中国证券报》、《中国保险》、《保险研究》上刊发的文章可另加分,500字以内的文章得7分,500字以上的文章得15分。有关单位应将当期刊发文章的复印件报送辽宁保监局作为得分依据。
  瞒报、漏报、误报1条重大信息扣10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20分。
  第二十三条 每月报送4篇信息,每季度积5分、每年积30分为信息工作达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 辽宁保监局定期发布《保险信息工作要点》,对近期报送信息工作的重点进行提示;每个季度发布《保险信息情况通报》,对上个季度各单位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在保监会刊物上刊发的信息,定期反馈供稿单位。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信息分管领导和信息员的绩效考核应与辽宁保监局对该单位的信息工作考评结果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保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信息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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