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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准确性。信息内容、观点、概念、时间、数据等必须真实可靠,事实正确客观,既不能夸大渲染、也不能大事化小。重大事件上报前,必须准确核实,确保万无一失。
  (二)时效性。要及时采集各类信息,避免迟报、漏报、误报。
  (三)全面性。反映的情况、问题、措施、经验应当结合实际工作,要注意从多侧面、多角度捕捉信息,做到点面结合,成果与问题、风险结合。
  (四)适用性。各单位要根据工作特点,结合一段时期内的工作热点、重点,有针对性地采集、报送信息。
  (五)深刻性。要透过表面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的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重大问题要跟踪调研和开展专题调研。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信息不得用文件和内部信息刊物的形式报送,应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按照规定的信息专报格式(见附件1),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及时报送辽宁保监局。机密事项的报送,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失泄密;重大紧急事项,可先采取电话口头报送的形式,然后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厅局级以上领导到各单位视察工作情况,要在视察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三)一般事件在4个工作日内报送;
  (四)行业改革发展和保险工作中的情况、问题、经验和政策建议等综合信息,应及时报送。
  第十七条 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内容翔实,信息报送前,需经信息负责人签发,重大信息要送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对重要的突发性事件,在无法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可直接报送,但要在事后补办审签手续。
  第十八条 辽宁保监局办公室或统计研究处负责将信息报送保监会、省委、省政府主办的相应刊物,对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辽宁保监局《辽宁保险监管简报》和对外网站等载体上予以刊发,并将相关信息作为辽宁保监局推进行业改革和发展、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信息保管

  第十九条 信息的纸制文本由辽宁保监局办公室和统计研究处分别妥善保管,定期装订成册并与电子文本一并移交辽宁保监局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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