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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主动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保险业发展战略、本单位工作动态和重要事件;
  (二)协调本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客观地收集、整理、报送信息;
  (三)与辽宁保监局对口处室保持经常性联系,承办相关信息事务。
  第十二条 信息员的基本权利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调阅本单位与采编信息有关的资料、上级机关下达的内部文件,列席有关会议与活动,优先了解本单位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动态;
  (二)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本单位其他部门撰写信息稿件或者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三)对本单位的信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辽宁保监局组织的信息工作会议和培训。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三条 报送的信息主要分为动态信息和综合信息。各单位要根据相关要求,结合保险业发展实际和本单位中心工作进行信息采集。其中,动态信息不超过500字,主要内容是:
  (一)各级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视察本单位的情况,包括讲话要点、重要批示内容;
  (二)地方政府有关保险业的工作及出台的有关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三)各单位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承保理赔项目以及结果和反响情况;
  (四)行业协会在自律、协调、维权和宣传方面的重要工作;
  (五)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与敏感问题;
  (六)辽宁保监局布置的信息收集或调研任务;
  (七)其他对领导决策有参考作用的信息内容。
  综合信息不超过3000字,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辽宁保监局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以及专项工作部署情况;
  (二)保险市场形势分析,对市场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的分析探讨及相关建议;
  (三)各单位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新成绩;
  (四)各单位支持辽宁地方经济发展以及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建情况;
  (五)保险业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意见和建议;
  (六)保险行业调研、考察报告、翻译资料;
  (七)国内外保险业的发展动态;
  (八)辽宁保监局布置的信息收集或调研任务;
  (九)其他对领导决策有参考作用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各单位采集的信息由本单位信息员归口整理,并报送辽宁保监局。报送的信息要事实确凿、主题鲜明、格式规范、言简意赅、文字通顺、专业术语准确,应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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