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信息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质量、及时准确、简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组织领导
第五条 辽宁保监局是全省信息工作的管理单位,负责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信息工作的主体是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称“各单位”)。做好信息工作是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单位要加强对保险信息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严格把关,完善制度,保证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第七条 辽宁保监局办公室负责全省信息工作的统筹管理和信息的最终核校、传输发布工作。辽宁保监局统计研究处负责所分管信息载体的组稿、编辑和各单位信息考核工作。辽宁保监局办公室、财产保险监管处、人身保险监管处和保险中介监管处对口负责所辖保险社团、财产保险机构、人身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信息的筛选、编辑、送审工作,以及信息的组织、协调、催办和督办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分管领导应指定一名职能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工作,并指定一名了解本单位情况并具有一定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水平的人员担任信息工作联络员(以下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综合、编辑和上报工作。
信息工作责任人和信息员工作变动后,应及时补充并报辽宁保监局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开展信息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研究制订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整理、加工、报送本单位及系统内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信息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政策尤其是经济、金融、保险等领域的大政方针以及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文字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有较强的全局意识、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能够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员的基本义务和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