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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险从业机构行政处罚信息通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险业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0日)宣布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险从业机构行政处罚信息通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保监办发[2006]49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太平、大地财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增强辖内保险从业机构依法经营的意识,提高监管的透明度,促进我省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制定《辽宁保险从业机构行政处罚信息通报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辽宁保险从业机构行政处罚信息通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辖内保险从业机构依法经营的意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提高监管的透明度,促进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保监局)建立对辖内保险从业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信息的通报制度。

  第二条 为使对保险从业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信息的通报工作更加规范、合理和制度化,辽宁保监局依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辽宁保险从业机构行政处罚信息通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保险从业机构包括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含省级)分支机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保险公估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

  第四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保险许可证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即可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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