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逐步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和康复工作评估体系。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特教学校、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机构、庇护机构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康复服务网络建设,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各类医疗机构和残疾人康复中心及其他残疾人康复服务专门机构要为基层残疾人工作提供更多技术支持。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就近为残疾人提供及时、经常的康复服务,为基层残疾人康复工作建立相应设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将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能力、服务业绩等作为聘任、晋升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稳定基层康复服务技术队伍,保证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支持和鼓励社区康复服务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劳计酬,聘请康复服务员直接上门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聘请康复员的费用可在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中列支。各地在组织实施“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视觉第一中国行动”、“长江新里程计划”、“爱心助残万人康复工程”、“听力助残”、“广西特殊儿童康复服务计划”、“广西残联/爱德基金定点复明医院项目”等重点康复项目中,除用好专项康复项目资金外,还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最大化地扩大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受益面。
建立多元化的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各级财政要按辖区人口和规定标准确定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各地要大力开展社会捐赠活动,企业对残疾人事业捐赠资金,应按照有关税收政策,确定税前扣除比例办理。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
六、切实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
要认真落实国家对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法规体系。特别要注意在取消农业税后,继续加强对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通过减免贫困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配套完善其他优惠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贫困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要按照《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的,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快捷高效、就地、就近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对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并适当放宽受援经济条件,将家庭平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农村居民贫困标准130%的贫困残疾人列为法律援助对象。在各级残联和基层社区、福利企业、特教学校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部等,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法律咨询、调解、代书等工作,推动残疾人无障碍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