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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加大扶残助学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学生助学制度,开展对贫困残疾学生的助学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残疾学生,全部纳入“两免一补”范围。在城镇义务教育阶段,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残疾学生,无论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还是在普通学校特教班或随班就读,仍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核算其家庭保障金时要给予重点照顾和倾斜。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失学残疾儿童少年救助活动。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保留率要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
  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继续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同时,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为残疾青少年随班就读提供方便。在高校招生工作中,积极帮助考试合格的残疾学生入学,确保上线残疾考生都能被录取;对考上中专以上学校的残疾学生,各地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的继续教育。
  四、确保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各类用人单位要按政府规定为招用的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将全市残疾人纳入职工重大疾病、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在尚未实行低保制度的农村,应优先救济贫困残疾人。继续实施城市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市“五保”残疾人和三无对象残疾人优先安置进入福利机构、敬老院供养。
  要把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五保村建设、灾民新村建设和茅草房改造之中,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优先安排其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住廉价公房;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城市改造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对其给予适当照顾;安排下肢残疾人和盲人住房时,优先安排楼层,并创造条件修建无障碍通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应适当提高标准。
  五、加强贫困残疾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
  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接收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按政府规定为残疾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贫困残疾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由于患大病、重病,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政府应给予适当救助。纳入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的特困残疾人以及城镇贫困残疾人突发重病或罕见病住院治疗,政府应给予适当救助。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政府要帮助贫困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并适当提高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或没有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市、区)的贫困残疾人,由于患大病、重病,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政府应给予医疗救助。残疾人员必要的康复医疗服务项目,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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